问题 | 护照公司担保函样本 |
释义 |
一、护照公司担保函样本 致:xxxx xx先生(女士)为我单位___(职位),在单位服务了____年的时间。他的年收入为___万元人民币。他将利用假期赴____参展。此次参展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他的职位将被保留到他如期返回中国。 我单位担保____将会在贵国参展期间遵守当地法律并在旅游结束后按期返回中国。如果有滞留当地或违返当地法律,我公司愿意承担_____元人民币罚款,并放弃申诉和抗辩权。此份担保函的扫描同时具有法律意义。 请您予以其签证。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职位 护照号码 年薪 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电话: 现今家庭住址: 领导姓名/职务: 日期: 单位注册号: (这里加盖公章及负责人签字) ![]() 二、公司法担保新规定的适用 如何适用公司法关于担保的新规定,将直接涉及银行债权担保的有效性。虽然法律规定未直接给作为债权人的担保相对人设定义务,但是法律的明确规定,推定为所有人都应当知晓。公司法的关于担保新规定的出台,使公司在为股东担保等问题上不再受限,但法律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条件及决策程序的规定,给相对人也带来相应的约束---即担保相对人应尽注意义务。 我们认为,相对人应当以法律规定为限,对公司担保过程尽合理必要注意义务。 (一)对公司章程的审查义务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设立者为实现公司目的而为公司的内部组织和管理活动所制定的根本性和纲领性文件。其地位对公司而言相当于宪法对于国家。公司在登记时必须将章程进行登记,向社会进行公示,从而可以使国家和社会对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于公司对外担保,新公司法将公司对外担保(一般担保)的决策机关交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依法还可以对公司对外担保作出各种限定,所以我们接受公司担保,首先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 在以往的信贷实践中,公司章程都由担保单位自行提供,其真实性我们无法判定。由于公司章程必须经登记向社会公众公示,且具有对抗效力(即使经修改但没有登记也不能对抗第三人),现法律规定公众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获取真实有效的企业章程不再困难,所以我们对企业章程的审查义务,不再是形式上审查义务,而必须鉴别章程的实质真伪。为保证章程的真实有效,建议信贷人员亲自到工商部门复印企业最新章程,并要求工商部门在该章程复印件上盖章确认,注明调查日期。只有在章程真实的前提下,才能对企业的对外担保能力以及担保程序有准确的了解和判断,否则,企业违背章程规定对外担保将直接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对章程的审查,重点在于:第一、对公司对外担保能力的审查。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以及单笔担保额度做出限定,甚至可以禁止公司对外担保,这些应该是我们在审查中应注意的首要问题。第二、对一般担保的决策机构的规定。公司对外一般担保,是董事会还是股东会决议,由公司章程决定。如果章程规定董事会无权决议对外担保,则我们必须要求担保单位出具股东会决议。第三、了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组成,会议程序等,特别对于股东会、董事会的人数,需参会人数以及一些基本的表决程序等等。 (二)对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审查义务 公司对外担保依据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须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则作为接受担保的相对人,则就有义务要求担保人出具有权决策机构的决议。如果相对人未尽到注意义务而存在过错或者过失,若担保单位内部机构或者人员越权对外担保,相对人也将无法主张表见代理,担保合同无效。对于担保单位提供了决议,相对人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形式审查,而对其实质真伪并无审查义务,因为实际上由于相对人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参与担保人的内部整个决策过程,也根本不具备审查实质真伪的能力。在进行形式审查过程中,应注意: (1)章程没有规定是由股东会还是董事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由股东会决策。因新公司法实施时间较短,绝大多数公司并未因此而修改章程,而以往的企业章程基本上没有涉及对外担保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立法趋向对外担保的权力应当归属于所有者行使,所以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对外担保的决策主体,应视为股东会未向董事会授权,则作为接受担保一方,应当要求提供担保的公司股东会决议。 (2)无法辨别一般担保还是特殊担保,由股东会全体一致通过决议。新公司法规定一般担保可以由章程选择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而对于为公司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且被担保人以及为被担保人所控制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实践中,对于股东,我们依据企业登记材料可以判断。但准确判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各种原因却会显得比较困难。作为相对人,在无法识别应当由谁作出决议以及依据什么程序作出决议时,从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建议由股东会全体一致通过决议。 (3)对公司同意担保的决议效力进行形式审查。既是形式审查,应要求其决议在形式上完善、合法,如决议上必须要有股东或者董事的签名(董事会决议需要董事会盖章),其参会以及同意者人数应当符合法律及章程的规定等。 (4)无法确定董事会人员组成,由公司提供。公司章程未规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应出席的股东或者董事人数时,视为全体成员都应参加。 (三)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被股东申请撤销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为保护股东权利,《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赋予了股东撤销权,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由于该规定,很多人(包括很多银行界内人士)都认为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是公司是否能对外提供担保的前提和必经程序,一旦其前提不复存在,担保合同必然归于无效。但这样一来也就必然使担保合同在法律规定的股东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期内处于不确定状态,极大影响交易安全,所以这种看法并不符合立法本意。中国社会科学院刘*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曹*兵都认为决议被撤销是否影响担保合同效力,其关键还是在于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必要的注意义务。如果说决议内容违法或者违反章程规定,相对人过失明显,担保行为无效。但如果决议因不符合法律或者章程所规定的程序以及存在虚假,而作为相对人一般无法知晓或者不能对其实施监控,当然不能因此而判定担保合同无效。不过实践中,如何把握好合理注意这个度,还有待司法解释明确。 三、公司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有两种: 一般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连带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撤消担保人的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护照公司担保函样本的相关内容,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2]《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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