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侮辱罪和侵犯名誉权的量刑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侮辱罪和侵犯名誉权的量刑依据是什么? 1、犯侮辱罪的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侵犯名誉权,一般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但是如果侵犯他人名誉权超过了一定限度,严重的话就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等,需要负上刑事责任。 2、侮辱罪和诽谤罪需要受害人向法院自诉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将会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刑事自诉案件程序是怎么样的? 自诉人应向法院递交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反诉应具备下列条件,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另外,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自诉案件的办案期限,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对自诉案件要认真审查,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直接受理。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通知自诉人撤诉并说明理由,自诉人坚持告诉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对于驳回起诉的裁定,自诉人可以上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的,可以受理。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三、常见侵犯名誉权有哪些形式? (一)诽谤 (二)侮辱 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则》第101条后端规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筹划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行使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侵犯别人名誉并且造成了非常严重后果的话才能构成侮辱罪,名誉和人格尊严几乎是密不可分的,无论是通过哪一种方式侮辱他人,对名誉都会造成直接的损毁。假如只是一般的侵犯名誉权,那被侵权人只能按照民事诉讼维权,但构成侮辱罪的话性质就严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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