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一、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具体标准如下: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二、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三、生产销售假药罪可以判缓刑吗 生产销售假药罪可以判缓刑,但是需要满足缓刑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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