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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浅谈我国破产法律制度
释义 「内容提要」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起步较晚,现行破产法律法规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破产人主体范围狭窄、破产原因不统一等问题,给审理破产案件带来许多困难。本文就实践中遇到的部分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裨益于司法实践。
    「关键词」破产法律制度破产人主体范围破产原因破产案件受理破产案件人的利益。因此,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应扩大破产人主体范围,将自然人、非企业法人纳入,使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更加科学、完备。
    二、破产法律规范不统一、不明确易产生分歧
    我国破产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组成,两部法律将企业法人破产分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双轨制,造成了司法适用的不统一、不平等。且有些规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
    (一)破产原因不相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之规定,国有企业法人破产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经营管理不善。2、严重亏损。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之规定,非国有企业破产只须同时具备上述2、3两个条件即可,而不必问什么原因造成的。对国有企业法人破产着重强调经营管理不善,当时的立法目的可能是基于有政策性亏损的情况,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该规定已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在市场经济社会,各市场主体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不应因所有制性质不同享受不同的待遇。作为调整市场经济重要法律之一的破产法,绝不能违背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拘泥于所有制性质,人为地造成市场主体不平等的现象,这不仅破坏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也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再者,过分强调国有企业法人破产须经营管理不善也是不科学的。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作为参与市场竞争主体之一的国有企业法人,其破产原因是多种多样的,经营管理不善只是其中之一,如前几年发生的亚洲金融危机,就使许多正常经营的大公司、大企业破产。若一味只强调经营管理不善,就会使许多具备破产条件的企业不能进行破产清理,权利人的利益就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国有资产也不能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并且也违背了市场发展的规律。所以现行破产法要求国有企业法人破产须经营管理不善是值得商榷的,应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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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