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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管辖地规定?
释义
    一、民事诉讼管辖地规定?
    民事诉讼管辖地规定大致如下: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管辖权可以提出异议吗
    管辖权可以退提出异议,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有:
    1.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
    2.异议的对象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管辖权,既可以针对地域管辖异议,也可以针对级别管辖异议;
    3.异议的时间通常是提交答辩状期间;
    4.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网提醒您,申请管辖权异议需要如下材料:
    1.书面管辖权异议书,其中应当写明本案具体的事由,
    2.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身份、资格的证明材料等,
    3.证明管辖权有误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相应法律依据。
    
    三、法院管辖权确定的时间限制
    法院管辖权确定的时间限制即在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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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2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