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管辖地规定? |
释义 | 一、民事诉讼管辖地规定? 民事诉讼管辖地规定大致如下: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管辖权可以提出异议吗 管辖权可以退提出异议,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有: 1.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 2.异议的对象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管辖权,既可以针对地域管辖异议,也可以针对级别管辖异议; 3.异议的时间通常是提交答辩状期间; 4.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网提醒您,申请管辖权异议需要如下材料: 1.书面管辖权异议书,其中应当写明本案具体的事由, 2.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身份、资格的证明材料等, 3.证明管辖权有误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相应法律依据。 三、法院管辖权确定的时间限制 法院管辖权确定的时间限制即在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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