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姓名权的定义是什么 |
释义 | 一、姓名权的定义是什么 姓名权的定义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更改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姓名权主要包括三项权利: 1.姓名决定权,也称命名权,即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 2.姓名变更权,拍然人享有的依法改自己姓或名的权利。 3.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如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标示自己的姓名,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志,在作品上署名等。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侵害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有: 1.盗用他人姓名 这是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以该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从事不利于姓名权人、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2.冒用他人姓名 这是指冒名顶替,亦即行为人完全以姓名人的身份从事活动。冒用他人姓名由于完全以姓名权人的身份进行活动,故其危害往往甚于盗用他人姓名。 3.干涉他人姓名 这是指对他人行使姓名权进行无理干预,阻碍他人姓名权的行使。干涉他人姓名的行为又可分为干涉姓名决定权的行为,干涉姓名使用权的行为和干涉姓名变更权的行为。 4.不使用他人姓名 姓名乃区分自然人之文字符号,应当使用他人之姓名而不予使用时,亦构成侵害姓名权。如使用他人作品而不署其名,是对作者姓名权之侵害。 三、姓名权被侵犯应该如何解决 姓名权被侵犯解决方法是要求被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其名誉,消除不良的影响,对被侵权人赔礼道歉,并可以侵权人要求赔偿损失,情况严重的,还可以依法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网提醒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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