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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转让对担保人的效力是怎样的规定
释义
    一、债权转让对担保人的效力是怎样的规定
    债权转让对担保人的效力,如果债权人没有通知保证人,则该转让行为对保证人无效,如果是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转让,没有经过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则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二、债权转让成立的条件
    1.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3.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5.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债权转让后的管辖权
    1.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新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对该笔债权的管辖进行了约定,法律网提醒您,只要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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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6:5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