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判定无效主合同的担保效力 |
释义 | 一、如何判定无效主合同的担保效力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方面来考虑的。具体的确认方法如下: 1.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 2.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3.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背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 二、担保合同中债权涵盖哪些范围 法律网提醒您,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1.主债权,又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抵押担保的重要内容; 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3.损害赔偿金; 4.违约金; 5.延迟利息; 6.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比如拍卖费、变卖费、诉讼费等。 三、民法典中如何认定担保合同成立 民法典中,认定担保合同成立一般是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百九十条 【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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