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后是否必需支付赔偿金 |
释义 | 一、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后是否必需支付赔偿金 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在一般情形下不需要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什么条款 法律网提醒您,租赁合同应当具备条款: 1.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租赁标的名称、数量、质量、用途; 3.租赁期限; 4.维修和保养责任; 5.租金的支付方式和限期。 6.违约责任、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7.其他约定事项。 ![]() 三、租赁合同有效条件是什么 租赁合同有效条件是: 1.承租人和出租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 3.租赁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4.满足当事人约定的生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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