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年内未签劳动合同 企业支付员工二倍工资 |
释义 | 2013年11月,阿德进入XX酒店当厨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XX酒店也没有为阿德缴纳社会保险。阿德于2014年8月6日离职,随后,向厦门市翔安区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请求裁令解除其与XX酒店的劳动关系,XX酒店为其补缴2013年11月5日至2014年8月5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支付同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0600元,加付赔偿金34000元。劳动仲裁委裁决:双方劳动关系自2014年8月6日起解除,XX酒店向阿德支付上述期间二倍工资差额27200元,驳回阿德的其他诉讼请求。 之后,双方均对该裁决不服,向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翔安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XX酒店支付阿德二倍工资差额27200元,并为阿德办理和补缴上述期间内的社保。 XX酒店不服一审判决,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XX酒店上诉称,其一直将餐饮服务承揽给何某管理,直接支付承揽费给何某,因此其与阿德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存在给阿德发工资的情况,不应支付二倍工资,也不需要办理社保。 厦门中院审理后认为,阿德在XX酒店厨房工作,该工作系XX酒店经营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阿德佩戴XX酒店的工作牌,由XX酒店的考勤设备进行考勤,亦由XX酒店财务发放工资,XX酒店与他人就厨房工作是否存在承揽关系为另一法律关系,因此原审判决认定XX酒店与阿德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阿德自2013年11月5日进入XX酒店工作,酒店在近一年内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故XX酒店应支付阿德上述期限的二倍工资差额。 厦门中院最终驳回XX酒店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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