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补偿安置不满意如何维权 |
释义 | 一、拆迁补偿安置不满意如何维权 对拆迁安置不满意可以向上级政府进行申诉,经被拆迁人申请,可以交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被拆迁人对裁决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生效条件 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要想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的诉讼时效 法律网提醒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效期为六个月。当事人应在时效期的范围内提出诉讼请求,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或被侵害之日起算,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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