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内容提要:二00七年六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取消了早已不合时宜的且缺陷诸多的清算组制度,取而代之的是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该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发展得已经相当成熟与完备,但在我国却是该制度的首次露面。鉴于我国的国情与法律体系结构,对于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学理界尚存在不少的争议。本文试从《企业破产法》的目标价值出发,论证破产财团代表说乃是对管理人法律地位的最好概括。当然该学说遇到一定的理论障碍,本文分析了理论障碍同时也对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相关问题进行探讨,试图从对理论的研究中得出对司法实践中的建议,为更好地发挥管理人制度在我国市场经济的作用尽绵薄之力。全文共6500字。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 法律地位 财团代表说 一、引言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七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该法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乃是一大亮点之处。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管理人人民法院 范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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