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商行政许可 |
释义 | 工商行政许可 工商行政审批 户外广告登记 内容和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总局第25号令)第三条规定: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区户外广告的主管机关,负责依据本办法对户外广告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办理程序: 1、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向户外广告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2、核准机关审查; 3、核发《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 办理要求: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符合的主体资格; 2、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3、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4、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定的要求; 5、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6、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7、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要件:户外广告发布单位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2、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3、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 4、户外广告样张; 5、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关表格下载: 办理地点:杭州市拱墅区长乐路20弄25号二楼市场规范管理科212室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市场科 责任人员:蒋雅雯 联系方式:88316337 收费标准:无收费 网上受理:暂无开通 结果查询: 88316337 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监察室,投诉电话0571-88333866 企业集团组建、变更 内容和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程序:1、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3、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详见《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流程图: 工商登记机关→集团登记证核准。 办理要求:符合《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 申请要件: 一、设立登记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母公司加盖公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6、集团成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变更登记 1、集团名称变更登记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加盖公章); (4)《企业集团登记证》。 2、集团母公司名称变更登记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 (4)母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5)母公司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 3、集团住所变更登记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加盖公章); (4)母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集团登记证》; 4、集团成员变更登记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新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4)母公司与新加入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5)与新加入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 5、集团母公司变更登记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变更后母公司加盖公章); (4)变更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5)《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1:相关表格下载;2:复印件需经确认方有效 办理地点:杭州市长乐路20弄25号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企业注册科 责任人员:企业注册大厅工作人员 联系方式:0571-88316656 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人事科,投诉电话:0571-88333866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 内容和依据: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 办理程序:1、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3、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详见《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办理要求: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 申请要件: 一、设立登记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 6、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房屋性质属军产的,须提供南京军区后勤部颁发的《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屋用途必须是非住宅。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登记前置许可文件 (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房屋性质属军产的,须提供南京军区后勤部颁发的《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屋用途必须是非住宅。 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7、登记前置许可文件(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二、变更登记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变更住所须提交)。 5、修改后的出资清单(变更成员出资总额须提交)。 6、经营项目前置许可文件(变更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7、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须提交)。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变更经营场所须提交)。 3、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变更负责人姓名须提交)。 4、登记前置许可文件(变更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5、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注: 1、相关表格下载; 2、复印件需经确认后方有效 办理地点:杭州市长乐路20弄25号 办理时限:3-5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企业注册科 责任人员:企业注册大厅工作人员 联系方式:0571-88316656 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人事科,投诉电话:0571-88333866 合伙企业登记、变更 内容和依据:1、《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2、《合伙企业法》第十二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 办理程序:1、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3、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详见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办理要求:符合《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 申请要件: 一、设立登记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房屋性质属军产的,须提供南京军区后勤部颁发的《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屋用途必须是非住宅。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房屋性质属军产的,须提供南京军区后勤部颁发的《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屋用途必须是非住宅。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变更登记 (一)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1.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跨企业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7.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8.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营业执照正副本。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8.营业执照正副本。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1:相关表格下载;2:复印件需经确认方有效 办理地点:杭州市长乐路20弄25号 办理时限:3–5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企业注册科 责任人员:企业注册大厅工作人员 联系方式:0571-88316656 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人事科,投诉电话:0571-88333866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 内容和依据: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履行下列行政管理职责:(一)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进行审核、登记,颁发营业执照。2、《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持户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 办理程序:1、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3、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详见《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办理要求: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申请要件: 一、设立登记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房屋性质属军产的,须提供南京军区后勤部颁发的《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屋用途必须是非住宅。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房屋性质属军产的,须提供南京军区后勤部颁发的《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屋用途必须是非住宅。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注:1、相关表格下载; 2、复印件需经确认后方有效 办理地点:辖区工商所(见“机构概况”-“下属单位”) 办理时限:3-5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辖区工商所 责任人员:辖区工商所工作人员 联系方式:辖区工商所(见“机构概况”-“下属单位”) 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人事科,投诉电话0571-88333866 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 内容和依据:1、《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办理程序:1、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3、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详见《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办理要求: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 申请要件: 一、设立登记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提交投资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文件。 3、企业住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房屋性质属军产的,须提供南京军区后勤部颁发的《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屋用途必须是非住宅。 4、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经营场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房屋性质属军产的,须提供南京军区后勤部颁发的《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屋用途必须是非住宅。 3、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变更登记 (一)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2、与变更登记事项有关的证明文件 (1)变更企业住所,应提交新住所的证明。 (2)变更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名称,应向其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变更的名称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在变更登记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投资人姓名变更。投资人的姓名发生改变(即投资人未变,只是姓名发生了变化),应提交户籍证明(或公安部门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因转让、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投资人变更登记,应提交投资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照片、转让协议或法定继承文件。 (4)经营范围及方式变更。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业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变更。个人独资企业增减出资额或改变出资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换的,应提交改变出资方式的文件,并在变更申请书中注明。以个人财产出资变更为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家庭成员应在申请变更事项的出资方式栏签名。 3、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申请人是投资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5、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与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有关的证明文件: (1)变更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应提交新场所的证明。 (2)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申请变更的名称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在变更登记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姓名。提交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4)变更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及方式。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业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5、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相关表格下载; 2、复印件需经确认后方有效 办理地点:长乐路20弄25号杭州市工商局拱墅分局注册大厅 办理时限:3-5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杭州市工商局拱墅分局企业科 责任人员:企业注册大厅工作人员 联系方式:0571-88316656 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人事科,投诉电话0571-88333866 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设立、变更 内容和依据: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 办理程序:1、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3、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详见《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办理要求:符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 申请要件: 一、设立登记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房屋性质属军产的,须提供南京军区后勤部颁发的《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屋用途必须是非住宅。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名称审批相关材料。 (二)非公司制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1、《营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法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4、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企业法人盖章); 5、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企业法人出具,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屋用途必须是非住宅。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二、变更登记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1、名称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其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企业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企业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企业登记机关申报。 2、住所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房屋性质属军产的,须提供南京军区后勤部颁发的《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屋用途必须是非住宅。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3、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经济性质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济性质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提交《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注册资金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金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经营期限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 (4)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金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1)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2)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房屋性质属军产的,须提供南京军区后勤部颁发的《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屋用途必须是非住宅。 (5)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出资人出具的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出资人加盖公章); (6)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7)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相关表格下载;2:复印件需经确认方有效 办理地点:杭州市拱墅区长乐路20弄25号 办理时限:3—5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企业注册科 责任人员:企业注册大厅工作人员 联系方式:0571-88316656 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监察室,投诉电话:0571-88333866 公司(分公司)设立、变更 内容和依据:1、《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2、《公司法》第七条: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3、《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4、《公司法》第十四条: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5、《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程序:1、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3、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详见《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办理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规定》等 申请要件: 一、设立登记: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由全体股东共同签署的《确认书(A)》; 8、董事、监事和经理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房屋性质属军产的,须提供南京军区后勤部颁发的《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屋用途必须是非住宅。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由股东共同签署的《确认书(A)》; 8、董事、监事和经理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房屋性质属军产的,须提供南京军区后勤部颁发的《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屋用途必须是非住宅。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三)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出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出资人签署的公司章程(加盖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公章);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由出资人签署的《确认书(A)》;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房屋性质属军产的,须提供南京军区后勤部颁发的《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屋用途必须是非住宅。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2、出资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分公司设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公司加盖公章);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房屋性质属军产的,须提供南京军区后勤部颁发的《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屋用途必须是非住宅。 6、《企业名称核准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二、变更登记: (一)公司变更登记 1、名称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企业名称审核表》、《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5)申请名称变更时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2、住所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房屋性质属军产的,须提供南京军区后勤部颁发的《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屋用途必须是非住宅。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应变更住所而改变登记机关的,则先向原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迁档手续、填写《企业档案迁移申请表》后再向迁入地工商登记机关按上述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公司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由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C)》,若有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还需提交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的任职文件;若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还需提交出资人或其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涉及公司董事变动的,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复提交。 4、注册资本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日期(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日期。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由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B)》;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公司股东会确认的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5、实收资本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6、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7、公司类型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8、营业期限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9、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的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6)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10、股东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由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B)》; (8)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3、4项材料。 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二)分公司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房屋性质属军产的,须提供南京军区后勤部颁发的《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屋用途必须是非住宅。 (7)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 (8)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相关表格下载;2:复印件需经确认方有效 办理地点:杭州市长乐路20弄25号 办理时限:3–5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企业注册科 责任人员:企业注册大厅工作人员 联系方式:0571-88316656 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人事科,投诉电话:0571-88333866 企业名称登记 内容和依据: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3、《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商号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办理程序:1、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3、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详见《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流程图: 1:分局(或工商所)登记机关→市局登记机关网上名称预先核准。 办理要求: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等 申请要件: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还应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 5、申请集团公司名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注:1:相关表格下载;2:复印件需经确认方有效 办理地点:杭州市长乐路20弄25号 办理时限:冠杭州名的1—3个工作日;但冠省名及以上的需逐级上报审批 责任单位:企业注册科 责任人员:企业注册大厅工作人员 联系方式:0571-88314868 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人事科,投诉电话:0571-88333866 引用法条: [1]《资金数额证明》 [2]《负责人登记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 [5]《确认书(A)》 [6]《确认书(C)》 [7]《确认书(B)》 [8]《企业集团登记证》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0]《企业名称核准表》 [11]《企业名称审核表》 [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1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15]《公司登记管理规定》 [16]《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 [17]《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18]《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19]《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1]《企业档案迁移申请表》 [22]《详见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25]《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6]《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27]《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8]《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 [29]《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 [30]《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3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3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3]《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 [34]《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35]《营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书》 [36]《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37]《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3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41]《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42]《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4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4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45]《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4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47]《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48]《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 [49]《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0]《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51]《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52]《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53]《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5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55]《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56]《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5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58]《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59]《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 [60]《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61]《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6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 [63]《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第四条 [64]《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65]《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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