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做生意 是否要共同承担外债? |
释义 | 陈先生:我与朋友张某、李某成立合伙企业,合伙做生意。三方口头约定由张某负责对外联系业务。期间,由于张某的过错,导致合伙企业对外产生债务。现债权人要求我与张某、李某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有依据? 律师解答:陈先生是否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要视陈先生在合伙企业当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合伙企业成立之初,三方合伙协议的具体约定。 1、关于张某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及于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三方的口头约定,张某应当是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开展业务,则其行为视为合伙企业的意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合伙企业承担。 2、关于陈先生是否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取决于其合伙人的性质。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下同)和有限合伙企业。首先,陈先生属于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则依法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陈先生有证据证明张某的存在《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情形下,则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其次,陈先生属于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则其只需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承担责任。 3、关于陈先生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后的救济。如陈先生属于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了连带责任,其有权向张某、李某追偿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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