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生交通事故什么时候可以拿车 |
释义 | 一、发生交通事故什么时候可以拿车 1.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可能会扣留涉及事故的车辆,以便收集证据和进行必要的检验、鉴定。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这意味着,一旦相关检验、鉴定工作完成并确定了结果,当事人将在五日内接到通知,随后可以去交警部门取车。 3.需要注意的是,因扣留车辆产生的费用,在通知当事人领取后,如果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将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4.如果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在公告三个月后进行依法处理。 二、交通事故结案时限 交通事故的结案时限一般是十天。 根据《道路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一旦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也将在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如果需要对事故进行检验、鉴定,那么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这个时限确保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交通事故,并为当事人提供明确的责任认定和赔偿依据。 ![]() 三、事故私了不成处理方式 当交通事故双方无法达成私了协议时,可以选择向交警队寻求帮助。 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介入处理,并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这个认定书将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给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1.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如果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后,当事人仍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引用法条: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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