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交通事故中顶包行为是否归类为逃逸行为 |
释义 | 一、在交通事故中顶包行为是否归类为逃逸行为 交通事故顶包算逃逸。找人顶包行为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逃逸。交通肇事逃逸在本质上具有隐瞒肇事者身份,逃避法律追究的特性。因此,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及行为人是否有隐瞒肇事者身份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判断交通事故逃逸的标准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判断交通事故逃逸的标准是: 1.明知发生事故,仍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 2.认为对事故无责任,驾车离开; 3.有酒驾和无证驾车嫌疑,报案后仍不听候处理; 4.把受害人送院后,没报案且无故离院; 5.把受害人送院后,留假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6.在接受调查期逃逸; 7.离开现场后不承认曾因其原因导致事故,但交警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了事故。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 三、轻微交通事故逃逸行为是否也会受到处罚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行为也会受到处罚,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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