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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案件上诉的主体有哪些
释义
    一、刑事案件上诉的主体有哪些
    1、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没有上诉权,但他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如果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抗诉决定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待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二、什么是上诉不加刑
    上诉不加刑是对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上诉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诉讼原则,旨在解除被告人的顾虑,保障其依法行使上诉权,以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为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应用
    在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情况下,对于被告人的上诉案件,无论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以量刑过轻为由,直接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还是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都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二)项关于“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的规定,必须受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的制约。即在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没有提出上诉的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的上诉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以上是一篇关于“刑事案件上诉的主体有哪些”方面的文章的介绍,主要介绍了刑事案件上诉的主题,还有上诉不加刑的概念以及上诉不加刑的原则的应用。除此以外,如果还有什么法律问题,敬请咨询我们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两百零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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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4:5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