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合同未签名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
释义 | 金融借款担保是常有的事情,而大多数个人借款都会找朋友或熟人做担保,但往往就是朋友或熟人之间的担保容易引发纠纷。 事情原委 2011年7月,李四向银行申请填写了一份个人借款申请书,要求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1年,小侯、张三(该案上诉人)为保证人。李四在上述申请书上借款申请人处签字,小侯和张三在担保人意见处填写“同意”并签名。同时,银行与李四、小侯、张三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借款到期后,李四未归还借款,银行提起诉讼。一审判决,李四承担还款责任,小侯、张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三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中,借款人李四否认其找过张三对其借款进行过担保。二审又查明:该“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上保证人张三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一栏所填xxxx与上诉人身份证号码xxxxx不同。 法官释案 审理该案法官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上诉人银行对李四的“个人借款申请书”上担保人张三的签名和所按指印提供不出充分证据证明是上诉人张三所为,且“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上所填的张三身份证号码与其真实身份证号码明显不一致,同时借款人李四否认其找过张三对其借款进行担保。一审判决张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不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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