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例:某公司聘用陈某为技术员,试用期6个月。陈某上班后没几天,就患了重感冒,经确诊,陈某为肺炎,不得以住院治疗。公司为陈某垫付几千元住院费后,便以陈某身体不健康,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在试用期内解除了与陈某的劳动合同。 问题:公司能否以陈某身体不健康为由在试用期内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 观点一:可以解除。陈某在入职时填写个人资料时,明确注明身体状况为健康,但试用期内却出现重感冒以致住院治疗,明显不符合录用条件,应允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观点二:不可以解除。陈某在入职时身体是健康的,是符合录用条件的;且陈某还在法定医疗期内,因此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评析:本人认为:本案中,公司不能以陈某患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在试用期内解除正在享受医疗期的陈某的劳动合同。 1、如果陈某在入职时,就患有不适宜该工作岗位的疾病,公司可以根据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定医疗期内,公司可以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对过错员工进行解除劳动合同。 2、本案中陈某的疾病是入职后发生,非其本人所能知晓和控制,不能被认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任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3、公司正确的做法是,根据陈某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与相应的医疗期,医疗期满痊愈后继续试用,根据试用情况决定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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