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为什么不是无效合同 |
释义 |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为什么不是无效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不是无效合同,而是属于可撤销合同。 2.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当一方以欺诈或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时,受欺诈或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 3.在合同被撤销之前,该合同仍然有效;一旦合同被撤销,则该合同自始无效。 二、被撤销合同法律后果 1.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即该合同从未产生过法律效力。 2.合同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如果财产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则应当折价补偿。 3.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如果各方都有过错,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些规定均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 ![]() 三、合同部分无效影响 当一份合同中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况时,这并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1.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时,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意味着,即使合同中的某一部分因某种原因被认定为无效,也不会影响合同中其他有效部分的执行。 2.《民法典》还规定了其他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以及恶意串通的合同等。 合同问题复杂多样,你是否还有其他疑惑?在法律网,我们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服务,为你解决合同难题,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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