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 (一)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证件不齐的; (二)投标函无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的印章和签字的; (三)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者填写的内容不全,或者辨认不清产生歧义,或者涂改处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四)投标人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说明哪一个有效,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以上报价未说明哪一个有效的; (五)投标人与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不一致,不能提供其权利义务转移的合法有效证明的; (六)以联合体方式投标而无共同投标协议的; (七)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 (八)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九)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十)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的; (十一)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十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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