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前义务的内容是什么 |
释义 |
一,。合作义务 是双方共同努力促进合同成功签订的义务。“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会有许多情况导致合同最终失效。例如,发现了新的合作伙伴,提出了新的要求。协议的不断修改将导致合同的签订无限期延迟,要求另一方转让部分权益使对方承担更多的债务。如果一方不能或不愿签署合同,如果谈判损害了另一方的利益,并且有证据证明该行为违反了合作义务,则将进行恶意谈判或恶意终止。披露义务是提供信息的义务,包括不向对方错误表达意图的义务,这是对披露义务最基本的解释。如不欺诈的义务、不作虚假陈述的义务等。在订立合同前告知重要事项的义务。告知使用方法的义务主要是指产品制造商应在其产品上附上使用手册或告知买方使用方法。缺陷通知义务。即有义务告知货物的缺陷和不安全因素。对于某些特殊合同,如保险合同、公司股份认购合同、广告销售合同等,其中一方必须承担积极义务,详细说明与合同有关的各种情况。保护义务 即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应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相互促进,保护对方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同时,不得滥用经济支配地位,胁迫对方,对对方施加不正当影响,不得利用对方经验不足或迫切需要获取不正当利益。也就是说,在中国法院近年来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类似消费者在商场内行走或乘坐电梯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日益增多。如果不在缔约过失责任中规定保护义务,而采用侵权责任的规定,举证责任就会出现困难,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因此,有必要完善合同义务的立法。保密义务 即在谈判过程中,对方的个人身份、财产状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已知信息不得对外披露或擅自使用。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之间通过接触协商订立合同,由一般关系转变为特殊关系,形成了特殊的信任关系”。因此,我学到了一些外人无法了解的东西。根据诚信原则,不得泄露或不当使用,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前义务远远不止于此。在实践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灵活性,存在着更多的具体义务。例如注意、忠实义务等。因此,我们必须深刻理解和衡量诚实信用原则,以确保法律公平 如何解释合同前义务 合同法第42条规定:“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 (一)以订立合同为借口恶意谈判;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该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均不得泄露或不当使用。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作为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的组合关系,合同关系不是一蹴而就的 合同的订立需要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要约人发出要约,接受人作出承诺。在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中,必须有一个联系的过程以及合同双方之间的协商。在此过程中,随着当事人之间信用关系的加强,合同前义务逐渐产生。如果这种义务没有成为当事人心中的义务,当事人允许自己的意志自由行事而不考虑另一方,则可能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另一方的权益 例如,在销售合同中,买受人知道在出卖人要约的条件下标的物不会被买受,但出于恶意,出于各种原因和方式与出卖人多次协商。最后,合同未成立,但出卖人不能及时出售标的物,遭受损失。又如,为了使买受人更全面、更详细地了解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介绍与标的物有关的数据、制作技术等商业秘密。此时,如果买方不遵守合同前义务的规定,卖方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从法律角度看,《合同法》强制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前义务,并赋予因一方过错而遭受损害的另一方当事人依法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以确保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前义务包括主观义务和客观义务 主观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在合同成立之前,合同双方必须始终本着诚信的态度积极接触和协商。最终目的是促进合同的成立,而不是恶意谈判,意图违反诚信原则,例如不正当竞争和商业秘密的间谍活动。例如,在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必须及时就要约的条款作出真正的意向表示。同时,主观上应当及时通知要约人接受或者拒绝要约,或者在承诺期限内不予承诺。如果受要约人违反这一义务,他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客观义务是指缔约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必须客观履行或可能不客观履行的行为。具体而言,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方必须有义务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不得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商业秘密,及时通报与本合同订立有关的重要事项,与缔约方合作,共同推动本合同的及时合法成立。合同前义务具有法律确定性和强制性。法律确定性是指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前义务的内容,具体体现在《合同法》第42条和第43条中。 强制遵守是指法律强制合同各方遵守合同前义务,否则,他们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反事先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 这种民事责任又称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方因故意或过失违反事先合同义务而对缔约方造成的损害承担的法律责任。缔约过失容易造成两种后果:一是由于缔约方的过失导致合同无法成立,对方受到损害,主要是指以订立合同为借口恶意协商的情况;第二,虽然合同是由于缔约方的过错而成立的,但它是一个无效的合同,或者是一个应该被撤销的合同,从而对对方造成损害。无论后果如何,缔约方之间都有损害赔偿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