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份公司创立大会的职权 |
释义 | 中国《公司法》第92条第2款规定: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2)通过公司章程; (3)选举董事会成员; (4)选举监事会成员; (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