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于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方面是否存在限制 |
释义 | 一、对于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方面是否存在限制 对于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方面是存在限制。 由于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所以法律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由于这种撤销具有任意性,如果不对其加以限制,则等于赠与合同对当事人没有任何约束力,因此,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有以下几方面的限制: 1.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 2.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做出。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其限制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任意撤销权。 二、与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除斥期间为一年。根据法律规定,受赠人出现法定撤销情形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但赠与人必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三、赠与合同的法律性质 法律网提醒您,赠与合同具有如下法律性质: 1.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2.诺成行为。即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我国实践中赠与还具有实践行为的性质,即在交付赠与物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3.无偿行为。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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