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财产过户是否能在子女名下进行 |
释义 | 一、离婚后财产过户是否能在子女名下进行 离婚后财产过到孩子名下是可以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需要双方的同意。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离婚财产纠纷的应对方法有哪些规定 1.双方可协商解决纠纷。 2.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判决。 3.若是因为一方不执行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而引起的财产纠纷,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一条规定,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 三、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法院 法律网提醒,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法院是被告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一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百一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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