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侵权行政投诉 |
释义 | 创新会给一个人带来,绝佳的机会。但是,有些不良商家会对别人的商标进行侵权,以危害他人的利益来,来达到为自己谋取利益的目的。我们在遇到此种情况时,该怎样进行商标侵权行政投诉呢?小面小编将带来相关介绍请继续阅读。 一、投诉人的主体资格条件: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投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投诉的情况下,自行投诉;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单独投诉。 二、投诉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时需要提交的投诉材料: (一)由投诉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投诉书》(《请求书》);委托代理机构或者代理人(下称代理人)代理投诉的,如果《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代理人可以以代理人的名义投诉的,《投诉书》可以由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投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居民身份证》等文件)复印件; (三)权利证明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四)委托代理人代理投诉的,还要提交投诉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机构代理投诉的还要提交委派工作人员代理投诉事宜的《委派函》和该工作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律师执业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证明存在侵权事实的证据材料。 上述复印件必须由提供人注明:“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公章或者签名。 三、在中国大陆以外形成的(涉外商标)投诉材料及其他证据的补充要求 (一)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授权委托书》、出具的《鉴定书》如果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二)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授权委托书》、出具的《鉴定书》,如果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证明手续: 1、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形成的证据,当事人应提交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 2、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形成的证据,经澳门政府公证部门(澳门司法事务室下属4个民事登记局)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核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核验章; 3、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当事人应首先在台湾进行公证,取得公证书正本。如公证事项属于财产权利证明公证书(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等有形财产和专利、著作、商标等无形财产)的,台湾海基会会寄送公证书副本到相应省(市、区)公证员协会,以供使用部门核查。 (三)以上证据材料应当是已办理有关证明手续的原件,或者是经过国内公证机关公证的复印件。 (四)投诉人提交的其他外文书证,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同时附上经确认的与原件核对无误的翻译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需要注册人出具《鉴定书》的情形及其要求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时,如果该商品上标注的商标标识与被侵权的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或者该商品上标注的生产者是权利人或者是权利人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应当由商标注册人出具《鉴定书》(鉴定该批商品是否其生产的,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生产的)。 如果《授权委托书》有明确授予被许可人或者代理人鉴定权的,《鉴定书》可以由被许可人、代理人出具。 看完上面的规定,大家对地商标侵权行政投诉有了一定的了解,不知道你有没有找到你想要的答案呢?在我们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我们一定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想知道更多的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案,可以找专业的律师咨询,也可以在网上咨询,365律师会给你更好的解决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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