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合同支付利息的期限 |
释义 | 借款合同支付利息的期限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超过期限支付利息的,需要承担相应的逾期违约金。 一、借款合同支付利息的期限 利息交付的期限,首先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办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进行补充协议;对于利息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实践中,对于利息支付期限往往约定不明,例如通常会出现按季计息、按年计息的约定。对于这些约定,就应当按照交易习惯处理,即按季结息的,利息支付日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按年计息的,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12月20日。如果按照上述方法仍然无法确定利息支付日期,《民法典》规定,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下列两个问题:借款人在向出借人支付款项时未表明款项用途的,应当由借款人及时书面确定是还本还是付息。未能及时确定的,如果已经发生结欠利息的,按先归还利息、后归还本金的习惯规则办理。企业之间相互借款所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对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出资方已经取得的利息应当进行收缴,如果出资方尚未取得利息,则向借款方收缴。 ![]() 二、合同的法律类型 (一)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承担义务。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关系。 (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三)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并未确定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四)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特殊形式订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无需采取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五)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称为附属合同。 三、借款合同怎么约定利息 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借款合同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法律是并没有进行太多干涉的。而在约定借款合同利息的时候,也是完全由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约定或不约定借款合同的利息,但要是约定利息的话,那么最高的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借款合同支付利息的期限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借款合同支付利息的期限首先按照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再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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