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事责任是什么 |
释义 |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事责任是什么 行为人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处罚。 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侦查机关是谁 损害商业信誉罪应该由犯罪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审理的法院应该由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法院进行审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构成要件 法律网提醒您,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由下列要件构成的: 1.即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2.侵害的客体是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市场秩序; 3.客观方面是实施了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使他人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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