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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妻子单方面终止妊娠是否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释义

1、 妻子单方面终止妊娠是否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婚姻法截止日期:2020年12月31日)
    

尽管妻子未经允许终止妊娠可能会损害夫妻感情,甚至危及婚姻的稳定,丈夫不能利用自己的生育权侵害妻子的生育决策权,因此妻子单方面终止妊娠是不合理的,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以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独立的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支配。由于生育的自然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的,妇女应享有生育的最终控制权。如果妻子不想生孩子,丈夫就不能强迫他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明确规定:“丈夫以未经法定期限终止妻子怀孕为由要求损害赔偿的授权生育权受到侵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之间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确实发生纠纷,一方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调解后,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如果夫妻双方对生育问题有不同意见,婚姻关系无法维系,离婚是解决纠纷的合理途径。第二,如何解决生育权纠纷(1)如何认定夫妻双方签订的生育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但笔者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能违反法律和社会秩序。对人身权利的限制不能构成合同的内容,双方的约定无效。既然合同无效,就没有违约责任。(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非婚关系中妇女擅自终止妊娠的处理没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对于属于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妇女终止妊娠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处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男子的赔偿请求。对于同居,男女之间的关系是不稳定的。与合法婚姻的女性相比,她们缺乏生育的欲望。女性对未来的关系缺乏信心,担心将来所生的孩子会成为私生子,这通常会导致终止妊娠。《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只规定了如何处理妇女不愿意生育和男子坚持生育的问题,而对男子不愿意生育的司法解释却作了规定生育和坚持生育的妇女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因经济困难、第三者出现、婚姻解体甚至不喜欢孩子等各种意愿,导致男方缺乏生育意愿的情况。一些夫妇甚至签署了不生孩子的协议。比如,一男一女协议离婚,离婚时女方已怀孕,男方给予女方大量补偿,明确表示不想要孩子,双方同意女方终止妊娠。这名妇女已经得到了赔偿,但她事后悔过,生了一个孩子。此时,男方是否要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笔者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这不受父母是否离婚的影响,也不能因为父母的过错而免除对子女应有的义务。这主要是基于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因此,女方坚持生育仍然不能免除男方作为父亲的责任有哪些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时,丈夫通常以生育权受到侵害为由要求妻子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妻子是被告。但也有一些案件,丈夫未经医疗机构同意,起诉医疗机构损害生育权,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虽然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认为医疗机构无疑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法律没有赋予丈夫终止妊娠的权利。三是最新情况(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如果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可以由有关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关系确实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不成的,准予离婚:(一)重婚、同居;(二)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反复发生;(四)分居两年(五)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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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3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