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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筑工地工伤认定流程
释义
    一、建筑工地工伤认定流程
    建筑工地工伤认定流程为:
    1.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本人在有效期内,可以到所在地区的劳动保障局进行申请;
    2.申请工伤认定必须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应的材料;
    3.工伤认定申请的材料齐全、管辖部门正确、没有超过时效的,工伤认定部门应当立即受理并书面告知受理的理由;
    4.工伤认定部门在受理案件后作出书面结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二、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法律网提醒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对认定为工伤的结论不服的,可以去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的复议申请,也可以直接去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依法再去起诉也是可行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一十八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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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1:1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