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限制是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限制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限制规定是: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劳动能力鉴定的范围包括方面如下: 1.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2.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3.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 4.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 5.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6.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三、做劳动能力鉴定的材料有哪些 做劳动能力鉴定的材料有: 1.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表上贴上本人的一寸近期免冠照片,若有单位负责则压照片盖上单位公章;个人申请需提供单位名称、单位详细地址、单位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并且当场通知单位联系人;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携带被鉴定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提供完整连续的病历材料。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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