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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普通合伙人合同怎么写
释义   一、普通合伙人合同怎么写
    合伙的实质是几个合伙人凭借相互的信任关系共同组建的经济实体,与有限责任公司本质上依据出资确定经营管理和盈亏负担不同,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人自己的约定形成书面合伙协议,就合伙人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合伙企业法甚至没有要求就合伙企业的出资额进行注册登记,而只要求各合伙人之间对出资额、出资方式、缴付时间等进行明确约定即可,不需要同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在营业执照上进行披露。《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伙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技术、劳务出资。以技术和劳务出资时,如果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就大家都确认的作价方式和确定的价格入资,不需要提供公允中介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
    可见,合伙协议的关键是各合伙人之间就相关问题是否能达成一致,能则怎么约定就怎么写进合伙协议。
    当然,法律也对合伙协议的必要条款进行了规定。《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换言之,在各合伙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的前提下,你们只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必要条款逐条写明就可以了。
    至于你提到的各合伙人之间的分成比例,一般可以根据各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贡献大小来决定,而不用拘泥于出资额的多少。而各合伙人的实际交付出资的期限和出资方式,也都可以根据大家一致认可的要求来做,法律并没有特别要求。
    
       二、普通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区别
    普通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下称“《合伙企业法》”)首次规定的法律术语,《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了比较清晰的界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十六条和六十七条等条款的规定,普通合伙人指的是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指的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接受全体合伙人的委托,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基于上述规定,笔者理解,普通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具有不同内涵与外延的两个法律术语,它们之间既存在概念上的区别,又有一定的关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委托法律关系,该等委托法律关系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则的约束;
    (三)在普通合伙人人数超过一名的情形下,全体合伙人理论上可以委托其中的一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亦可委托超过两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但由于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企业工商注册之必要登记事项,能否在有限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中登记两个或多个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取决于当地工商局的意见,据笔者了解,目前除杭州市等个别城市外,大多数地方的工商局尚不接受在有限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中登记两个或多个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不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人是否有权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及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法并未明确规定(合伙企业法只禁止有限合伙人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及执行合伙事务),笔者理解,这取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
       三、个人合伙可以退伙涉及哪些情形
    个人合伙退伙的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普通合伙人合同怎么写的相关内容,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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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3:0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