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害肖像权一般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
释义 |
一、侵害肖像权一般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肖像,是指以公民个人形象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上再现,它反映肖像人的真实形象和特征,与人的人格不可分离,是人格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一般说来,未经本人同意、占有、再现、创制或不当利用他人的肖像,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侵害肖像权一般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不当利用他人肖像。不当利用他人肖像又可以分为几种情况: 1、营利型非法使用。即未经本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这种利用一般是对肖像经济价值的利用,常常表现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的肖像。例如,某化妆品公司未经本人同意,在其商业广告上使用了某女性的肖像以说明其化妆品能使皮肤白嫩的功能,就属于营利型非法使用。 2、一般使用型不当利用。这是指非以营利为目的、但未经本人同意的善意使用,或者虽经本人同意,但使用人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失当的利用。例如,未经肖像权人(即本人)的同意,为鉴赏或纪念目的而拥有、展示其肖像;肖像权人只同意将其肖像用于电视广告上,但却被不当的使用在产品的包装上。 (二)恶意侮辱他人肖像。这是指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丑化、玷污、毁损他人的肖像。恶意侮辱的表现形式包括:涂改,歪曲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打上“×”印记或者添画胡须、痣、疖等;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涂抹污秽物等。这此行驶直接丑化了他人的形象,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往往还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三)擅自创制他人的肖像。这是指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擅自创制他人肖像的行为。例如,未经本人同意,对其进行速描、绘画写生;偷拍他人的照片等。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的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所以,上述行为也属于侵害肖像权行为。 二、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应该如何进行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赔偿损失。因此,如肖像权受到侵害,公民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无营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对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既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又有权要求侵权人对侵害肖像权所造成的物质上的损失,进行经济损害赔偿。 三、侵害公众人物肖像权同时侵害名誉权吗? 公众人物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可以吸引社会公众较多的注意力,因此一些整形美容机构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公众人物的照片用于商业宣传。有人认为,公众人物的肖像未经许可被整形美容机构擅自使用,则该公众人物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即同时受到了侵害,应同时支持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认为,在整形美容机构侵害公众人物肖像权成立的前提下,应审慎判断名誉权侵权的成立。 1、侵害公众人物名誉权的前提是存在侮辱等行为 侵权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过错、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侮辱、诽谤等行为,判断名誉权侵权是否构成,首先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有侮辱、诽谤等行为。认定整形美容机构使用公众人物肖像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应当重点审查与该肖像对应的文字内容是否有侮辱的性质。在整形美容网站上与肖像直接对应的文字内容,如为“做歪鼻整形手术”“做假体隆胸”等,这样的文字表述有损被侵权人的人格尊严,可以认定属于侮辱行为;如文字表述仅为“去眼袋手术”“制作双眼皮”等,这样的文字表述比较中性并无贬义,不能认定该类行为属于侮辱行为。除与肖像对应的文字外,使用肖像的整体网站的性质与侮辱行为的界定也具有关联性。网站性质属于整形美容网站的,不能直接认定使用公众人物肖像的行为就是侮辱行为。如果使用公众人物肖像的网站性质属于淫秽、色情网站,或者整个网站都是介绍和宣传治疗性病、不孕不育等的,则可以认定使用公众人物肖像的行为属于侮辱行为。 2、侵害公众人物名誉权的关键是社会评价的降低 名誉权侵权的损害后果表现为被侵权人社会评价降低,如果仅有侵权行为而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并未降低,则不能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社会评价是否降低主要采用社会一般人的判断标准,或者说是理性人的标准,该标准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文化的演进、民众认识的转变而不断变化。这种判断标准既具有时空性,也具有地域性。在近代与现代社会、东西方国家、民族习惯与宗教信仰不同的地区,都会有着不同的判断标准和认定结论。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侵害肖像权一般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的相关知识,包括不当利用他人肖像;恶意侮辱他人肖像;擅自创制他人的肖像。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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