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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籍孩子判给妈妈抚养
释义
    原被告在婚介所结识三个月后匆匆完婚,婚后不久两人先后赴美,其间因感情基础不牢矛盾激化,妻子携4岁的孩子返回国内。一直在美国工作的丈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并以国外条件比国内优越,对孩子成长有利为由要求孩子的。法院审理后,判令双方离婚,但驳回丈夫关于孩子抚养权的请求。
    2000年3月,刘霖与张娟在一家婚介所相识。3个月后确立恋爱关系,并于一周后登记结婚。次年1月,刘霖前往美国攻读博士学位,很快张娟也以陪读身份赴美。2003年10月,两人的孩子军军出生在美国,并取得美国国籍。因为双方性格差异,婚前感情尚好的两人开始发生争吵,后来矛盾不断加深。2007年5月,张娟携孩子回到国内。半年后,刘霖以双方性格不合、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感情基础不牢夫妻矛盾无法调和为由请法院判令离婚,并以自己即将取得美国永久居留身份,军军也已取得美国国籍,跟随自己对孩子成长有利为由要求将军军归自己抚养。张娟在答辩时称,自己同意离婚,但是提出军军归自己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上判决。
    孩子跟母亲 更有利于成长
    市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婚姻家庭专家汪洁在就此案接受采访时表示,法院作出驳回刘霖对孩子抚养权的主张,判令已入美国国籍的军军跟随母亲生活,更多还是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作出的判断。由于本案中,军军年仅4岁,在这样特定的年龄阶段,特别需要母亲悉心的呵护与抚育,相比母爱关怀,富足的物质条件尽管很重要,但是前者对孩子的成长更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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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