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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股权变更印花税转让方
释义
    一、公司股权变更印花税转让方
    政策规定  
    (一)国税发[2000]60号文件规定:“持股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利息、股息、红利税率都为20%)”。  
    (二)国税函[2009]285号文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三)国税2010年第27号公告规定:“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四)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六)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政策解读  
    (一)对国税发[2000]60号文件的解读  
    1、职工个人转让所持股份时,其转让收入减除职工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即:取得该股份时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计缴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
    2、计缴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按20%个人所得税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国税函[2009]285号文的解读
    1、职工个人股权交易在股权变更登记之前需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集团公司持股委员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职工个人股权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所持股权发行公司每股净资产额进行核定(根据攀东地税瓜通[2012]8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股权交易时,如每股资产转让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份额,按上季度末每股净资产份额作为每股转让价格核定”)。  
    (三)对国税2010年第27号公告的解读  
    1、税务机关认为股权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为:
    ①.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②.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③.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④.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2、本次购买股份的职工再次转让本次购买的股份时,其转让成本为本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购买时缴纳的相关税费。  
    缴税流程  
    (一)涉及的税目
    1、卖方:  涉及增值部份缴纳20%个人所得税、协议金额万分之五印花税
    2、买方: 涉及缴纳协议金额万分之五印花税 。  
    (二)纳税流程  地税局税务所负责税款的征收工作。  
    (三)纳税、申报资料  
    1、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股东股权转让协议; 
    4、股权原值凭证(或出资证明书);  
    5、费用凭证上;  
    6、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7、转让股权个人的身份证件。
    
    二、股权转让印花税计税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2、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二、办理手续
    个人股权转让印花税按照万分之五征收。 具体办理手续如下:
    1、个人股东股权转让完成后,应在向工商部门申请个人股东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前,向地税部门或工商部门的登记窗口索取“股权转让信息登记表”填报相关股权转让的情况。
    2、纳税人凭填写好的股权转让信息登记表、股权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及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到地税部门设在市审批中心的窗口申报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地税部门审核资料后开具《税务事项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并告知其应提供给地税部门核查的有关资料。
    三、股权转让印花税税率
    1、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印花税率为: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2、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印花税率: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8年9月19号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1‰。即对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
    3、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印花税条例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三、自然人股权转让印花税怎么计算?
    一、自然人股权转让印花税
    自然人股东直接进行股权转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根据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适用税率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公司股权变更印花税转让方的全部内容。持股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您还不懂,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4]《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四条
    [5]《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七条
    [6]《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八条
    [7]《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8]《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9]《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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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1:4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