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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棚户区改造的法律程序是怎样
释义
    近几年来,各大城市的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已经成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那么,棚户区改造的法律程序是怎样的呢?要按照什么样的流程呢?下面,就由法律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
    棚户区改造的法律程序是怎样?
    (一)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前置要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具体有6方面内容:
    1、符合公共利益的需求
    2、各项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造是否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四规划一计划)
    
    3、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布拟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开征求了公众意见,且征求公众意见是否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和根据征求意见修改的情况是否公布;
    4、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6、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对征收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这里提醒大家,行政复议的期限是60天,行政诉讼的期限是6个月。
    (三)房屋评估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接下来就是对被征收的房屋行评估,对于评估程序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1、评估机构的选定应有被征收人进行协商选定;
    2、评估机构的评估必须严格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
    3、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4、对评估结果由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内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
    (四)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不服征收补偿决定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强制拆除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司法强拆。(法定期限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搬迁的情况,政府申请法院进行司法强拆)
    行文至此,已接近尾声,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若是你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可以咨询法律网上的在线律师,他们一天24小时在线,能随时帮助到你。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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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棚户区改造停止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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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1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