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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民死亡近亲属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释义
    问:刘某系河南省洛阳市某区人,到广州打工,其因有嫖妓行为被广州市某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5天。在拘留过程中,其家人被告知,刘某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刘某的父亲对此不服,于是向广州市某区公安分局所在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该区法院竟称刘某的父亲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还说该案不由他们法院管。请教律师,这个案子刘某的父亲有起诉资格吗?还有,该区法院真的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吗?
    答:该区法院的说法是不对的,刘父有权向该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该区法院也对本案拥有管辖权。生活中,一些法院嫌麻烦,经常将本属于自己管辖的案子推脱掉,这样做是很不负责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本案属于拘留行为。另外,刘父不仅可以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且还可以向在广州的经常居所地的人民法院以及洛阳市某区人民法院中的任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涉及到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体及管辖等问题。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裁判行政争议的范围;对相对人来说是其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对行政机关来说,就是其行政行为接受人民法院审查的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是行政诉讼中极为关键的问题,也是行
    行政诉讼不同于其他诉讼的特点。我国《行政诉讼法》采取概括、列举、排除等方式确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该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十一条前七项具体列举了可诉的几类行为。第八项则概括地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该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不予受理的几类行为。
    对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这里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原告所在地应包括原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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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5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