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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追债不给劳务费
释义
    广西柳州柳南区一家企业在外有多笔货款未收回。2007年8月,企业召开催收应收货款工作会,决定成立追款小组,专门出差追收货款,并承诺催回货款后将根据催款成绩大小给予若干劳务费。同年10月,这家企业继续完善追债的奖励制度,出台《应收账款追收方案》,该方案对企业的陈年旧账按年度长短进行分类,并对追收账款人员将按本人追回货款的比例提成奖励作出相应规定。
    2007年11月,该企业向郭先生出具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后者与另一名同志代表该企业到北京追收货款。经过努力,郭先生二人追回货款15万元。郭先生认为,按照上述《应收账款追收方案》,他们应得到2.25万元。但是,企业拒绝支付。随后,郭向法院起诉。
    被告企业做了相关解释,并说当年制定的《应收账款追收方案》被上级否定了,不能执行。
    柳南区法院的法官则认为,被告企业规定按催收成绩给予报酬,并授权郭先生等人追收货款,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被告企业制定的《应收账款追收方案》落款时间为 2007年10月,而上级部门否认执行该方案的答复在2010年5月,是在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并完成劳务后才出现,被告企业又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已经向郭先生告知该答复。
    因此,《应收账款追收方案》构成双方劳务合同的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企业应当依照该方案向郭先生支付提成劳务费,但扣除已经支付的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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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7 0:3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