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收购要约中规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天。 法律依据是《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收购要约规定的收购期限除竞价收购外,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过60日。在收购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收购要约。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收购要约规定的收购期限除竞价收购外,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过60日。在收购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收购要约。《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收购要约中提出的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 上市公司发行不同种类股份的,收购人可以对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如果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必须及时公告,说明具体变更,并通知被收购公司。变更收购要约不存在下列情形:一、降低收购价格;二、减少收购股份数额;三、缩短收购期限;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知识是小编对“要约收购的期限不得少于”问题的回答。如果你需要更多的法律帮助,欢迎你加入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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