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判决书可以当离婚证吗 |
释义 | 一、法院判决书可以当离婚证吗 1.法院生效后的离婚判决书与民政局的离婚证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无需将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换成离婚证。 2.如果离婚判决书丢失,当事人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审理该离婚案件的法院查阅档案并进行复印,然后加盖相关部门的印章,这样的复印件效力等同于原件。 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和第一千零八十条的规定,当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事项协商一致后,会发放离婚证。 4.完成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后,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二、外国离婚判决我国法院是否认可 1.对于外国法院涉及中国公民的离婚判决,需要我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进行裁定承认后,才能在我国生效。 2.中国公民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经审查,如果该外国法院的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国家、社会利益,我国法院会裁定承认其效力;否则,会裁定驳回申请。 3.申请人应向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申请材料,并附上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4.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指一国法院按照一定法律程序,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并使其具有与内国法院判决相同的效力,然后按内国的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执行的行为。 5.承认与执行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问题。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是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前提,但承认并不等于执行,要执行还需满足其他条件。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1)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2)否则,将不予受理。 三、遭受家暴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 1.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存在家庭暴力情节,法院会优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会判决离婚。 2.离婚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程序,而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实体性要件。 3.尽管实践中法官对此条文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分歧,但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属于法定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 4.家庭暴力不需要具有多次性和持续性,只要有证据证明曾经发生,受害方提起离婚诉讼并坚决要求离婚且调解无效的,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5.如果经过法院调解,施暴方愿意悔过或出具承诺书保证书,受害方愿意给施暴方一次机会,法院可以不判离婚。 6.在离婚诉讼中,对家暴的情节认定主要是通过报警记录、就医记录、伤情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 7.由于一些受害人维权意识不强,不懂得如何收集固定证据,导致家暴事实无法得到认定。因此,在遇到家庭暴力时,受害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妇联等职能部门报案或举报,留存好证据,为诉讼做准备。 8.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3)其中,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 离婚涉及的问题远不止这些,你是否还有其他的法律困惑?法律网将持续为你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助你走出困境,维护自身权益。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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