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不结算可不可以仲裁 |
释义 | 一、工程不结算可不可以仲裁 工程不结算可以仲裁。工程结算争议通常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纠纷,涉及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施工合同结算。 这类合同纠纷的各方当事人是可以约定,因履行该合同而产生的争议,由某商事仲裁机构来管辖的。 因此,仲裁是可以处理工程结算争议的。 二、工程结算含有税金问题吗 关于工程结算价是否含有税金,这主要取决于施工合同的约定内容。通常情况下,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结算价含有税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工程结算价是包含税金的。 2.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结算价不含税金,如果发包方需要发票,通常约定发包方增加支付多少个点的税金。这种情况下,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3.施工合同对于工程结算价是否含税金未作约定,这种情况下的处理方式通常视为结算价含税金。这是因为承包方有依法纳税的法定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 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2.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则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3.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三、工程竣工和结算关系 工程竣工后并非必须结算,通常情况下,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是不同的。竣工后不是必须结算,但一般都应该进行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完成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建设单位已取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施工质量、消防、规划、环保、城建等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编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 4.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5.在处理工程结算问题时,我们应充分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确保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如有需要,可以寻求法律网专业法律人员的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引用法条: [1]《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六条 [2]《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