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得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情形 |
释义 |
一、不得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情形 在《民法典》中,存在几种特定情形,即使构成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也无权请求返还。这些情形包括: 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这些情形中,尽管受益人获得了利益,但由于具有特定的法律或道德基础,因此不属于不当得利范畴,自然无需进行返还。 二、善意受益人限现存利益 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如果无现存利益,则善意受让人不承担返还所得利益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且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现存利益的确定时期是受益人受到利益返还请求之时,包括原物及其孳息,以及因利益原形消灭而取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代偿利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由于受益者的特殊经营方法使得获益巨大时,善意受益人只需返还一般人一般情况下可取得的平均收益。 三、第三人承担返还义务 在某些情况下,利益返还义务会转至第三人,此时原善意受益人不再承担利益返还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八条规定,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但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得利人是无偿让与的, 2.得利人为善意受益人。如果得利人是恶意受让人,其返还义务并不会因现存利益不存在而免除。 这种规定旨在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权益,同时也确保不当得利得到应有的纠正。 还有哪些情况属于不当得利?对于不当得利的相关问题,你都可以在法律网上找到答案。我们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解答,为你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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