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机关审理行政案件应以什么为依据 |
释义 | 一、行政机关审理行政案件应以什么为依据 不是行政机关审理行政案件,而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法律依据为《行政诉讼法》。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 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法律网提醒,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其他。 ![]() 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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