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质押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股权质押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是怎样的 股权质押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是: 1.为当事人约定担保范围提供参考; 2.在当事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援以适用。 但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约定时,可予以增删。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担保范围所作的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股权质押对质物的效力范围 法律网提醒,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应包括: 1.质物。即出质股权。质物是质权的行使对象,当然属于质权的效力范围。 2.孳息。即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主要指股息、红利、公司的盈余公配等。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三、股权质押对出质人之效力 出质人以其拥有的股权出质后,该股权作为债权之担保物,在其上设有担保物权,出质人的某些权利因此受到限制,但出质人仍然是股权的拥有者,其股东地位并未发生变化,故而出质人就出质股权仍享以下权利: 1.出质股权的表决权。 2.新股优先认购权。 3.余额返还请求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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