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数罪并罚的原则 |
释义 | 一、数罪并罚的原则 数罪并罚的原则是刑事法律中对犯有多项罪行的人进行处罚的一种基本规则。《刑法》第69条明确规定了该原则的运用方法。 如果犯罪者的罪行中包含死刑或无期徒刑,那么应执行这两种刑罚中的任一种,这被称为吸收原则。 如果犯罪者有两个以上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则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结合具体情况决定执行的刑期,这是限制加重原则的体现。 法律也规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最高执行年限分别为3年、1年和20年。 如果犯罪者被判处附加刑,那么即使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这些附加刑也必须执行,这是并科原则的要求。 二、数罪并罚的概念 数罪并罚是针对在判决宣告前犯有多罪,或者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新发现未判罪行,或者再犯新罪的犯罪分子的一种处罚方式。 这种情况下,除了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这里的刑期限制与前述原则相同,即管制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不超过二十年。 ![]() 三、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 对于数罪并罚的具体应用,法律提供了三种情况的处理方法。 1.是判决宣告前犯有数罪的,应当对各罪分别量刑,然后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确定执行的刑罚。 2.是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的未判罪行,应对新罪作判决,并将前后判决的刑罚在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采用先并后减的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3.是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再犯新罪的,需要对新罪判决,并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新罪判处的刑罚,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在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决定执行的刑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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