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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时效是不是适用中断
释义
    一、行政诉讼时效是不是适用中断
    行政诉讼期限不适用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行政诉讼时效是多久
    普通行政诉讼时效是六个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特殊行政诉讼时效是十五日,从当事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是不动产案件,是二十年;其他行政案件是五年。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行政诉讼时效期内起诉的条件
    法律网提醒您,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起诉人具有原告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需明确指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法律法规规定起诉前应当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具有原告资格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不服时,才可提起诉讼原告对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争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提起诉讼。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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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