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债权债务转让是不是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释义
    一、债权债务转让是不是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债权转让不一定要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而债务转让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二、债权债务转让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后保证的范围
    法律网提醒您,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以及由主债权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如果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三、债权债务转让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后保证的期限
    担保的期限是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的,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得早于主债务的届满期限也不得与主债务同时届满。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5 10:5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