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使代位权应注意哪些问题 |
释义 | 一、行使代位权应注意哪些问题 行使代位权应注意以下问题: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到清偿期; 2.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3.存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事实;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行使代位权的期限 法律网提醒您,在诉讼中行使代位权的期限是三年。这个期限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如果法律有另外的规定,就按照法律规定来计算。但是,如果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将不再保护这个权利。如果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这个期限。 三、行使代位权和行使撤销权的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 2.目的不同;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3.主观过错不同;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而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 4.其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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