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鉴定的责任归属如何划分 |
释义 | 一、医疗事故鉴定的责任归属如何划分 医疗事故责任鉴定的划分: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二、医疗事故鉴定所需资料是什么 医疗事故鉴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2.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 3.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 三、医疗事故鉴定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法律网提醒,医疗事故鉴定时要注意: 1.复印医疗材料患者必须在场; 2.申请鉴定可三选一,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共有三种途径,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任选其中的一种; 3.首次鉴定不满意可申请再次鉴定。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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