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格式合同对方没有提醒怎么办 |
释义 | 格式合同对方没有提醒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乙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提示义务: (1)对于格式合同提供方来说,如果格式合同提供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拥有优势签约地位,同时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不得不写进一些排除自身责任的条款,比如银行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客运货运公司的格式条款、加盟协议条款等,就应当对格式合同中的这些条款做适当的调整优化,增加提示和告知的内容,避免在出现纠纷时导致条款无效; (2)对于格式合同的相对方来说,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多注意合同条款,必要时请专业人士指导。如果在签约时处于弱势地位不得不签这样的不平等条款的情况下,也不必过于惊慌,当出现纠纷时应当及时想到以上的法律救济依据。 不管格式合同是否有效,双方都已付出了一些时间、人力、物力、财力,若因合同问题而产生纠纷大家都不愿意看到,因此签订合同时大家一定要细心谨慎。如果您或者家人、亲友的情况比较复杂,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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